基本案情
2022年2月,在校大学生崔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广告弹窗:“有偿使用银行卡,费用日结,有提成。”崔某某点击广告后了解到,只要协助对方提现转账,就能得到相应的“提成费”,拉新人还有高额“介绍费”。
崔某某认为,钱款只是在自己银行卡里“转”一圈,就算这钱不干净,跟自己也没关系。在利益面前,崔某某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了首次尝试。第一次交易,对方将8.3万元转进了崔某某银行账户,崔某某再将钱转入其指定的账户或通过微信转给对方的“老板”。对方十分痛快,当即给了崔某某2448元的酬劳。
崔某某认为这钱是“躺赚”的,想再赚点“介绍费”,便通过网上兼职微信群、朋友介绍等途径拉人加入,先后共有8人通过崔某某介绍,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“老板”提供转账取现服务。案发后,警方查明崔某某及以上8人涉及案件20余起,共计取款120余万元,崔某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。
判决结果
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崔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,法院依法判决崔某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两万元。
检察官说法
根据刑法的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现实中,发现“有偿使用银行卡”之类的小广告一定要警惕,不要把银行卡作为谋财的工具。一味想不劳而获,就会成为犯罪的“工具人”,最终追悔莫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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